解析:
在夫妻离异之后,尽管掌握了孩子的抚养权,但并不能因此而享有单方面变更孩子姓氏的特权。关于孩子姓氏的变更问题,必须得到父母双方的共同商议与一致同意,否则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进行更改。若出现此类情况,未获得同意的一方有权提出恢复原有姓氏的请求,以确保父母双方对于子女的亲权以及姓名权得以充分尊重和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