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问题上,关于彩礼归属权的判定,需要综合具体事实做出理性分析与判断。若男女双方确实于婚姻登记机关完成了结婚注册程序,却未能同居共处;抑或是在婚前支付彩礼,结果严重影响到支付方生活状况的改善,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女方如欲索回彩礼,司法机构通常会对此表示支持。
然而,若彩礼已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或者并不符合以上两种条件,那么普遍而言,此项索求将不会获得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