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婚前所负的债务并不一定都归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债务。这里要注意的是,一旦乎在结婚前,任何一方有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借贷行为,而该借贷款项并没有用于婚后夫妻间的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话,那么,这类情形下,另一方将无须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然而,若在婚后阶段,另一方对该笔债务予以了明确的承认或确认,或者说,该笔借款在婚后实际应用于了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中,那么,这种情况便有可能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