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以借款之名行收贿之实的情况下,认定构成犯罪主要取决于主观方面是否确有实际的借款需求与偿还债务的经济基础。若借款的名义虽存,但实质却是利用所担任的公职之便为特定个人或单位谋求利益,同时无真正的还款意愿及相应的实际行动,通常会被视为受贿罪。例如,在借款双方间并不具备常规的借贷关系,且缺乏合理性因素,如借款原因、借款利率以及还款期限等必备要素;或贷款人明确是由于受贿方所拥有的公职权力而进行所谓的借款操作,均有可能被判定为受贿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