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离婚之后您欲提起诉讼以主张探视权,通常您需提前备妥如下之资料:
首先,离婚证书是必备之物,其旨在证明您已依法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其次,您应提供您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诸如身份证件;
再者,能够证明您与子女间具有血缘关系的相关证据,如出生证明等;
最后,关于被告阻碍您行使探望子女权利的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除此之外,您还需撰写一份详尽的起诉状,明确阐述您的诉讼请求以及支持该请求的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