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拖欠债务不予偿还的案件,诉讼时效的设定原则上不能任意变更。诉讼时效乃由法律明文规定,旨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法定期限。通常情形之下,普遍适用于各案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在此期间内,债权人如能积极行使自身权利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则诉讼时效将立即中止并进行重新计算。
然而,此举并非对诉讼时效的实质性变更,仅是依据法律规定所引发的时效计算方式的调整而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