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时,司法机关常常会采用司法拘留这种手段来约束那些存在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之人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决定采取这一行政处罚措施需满足以下几种情况:当事人有意图性地对关键证据进行伪造或破坏,从而影响司法机关进行公平公正的审判工作;实施暴力、威胁或者支付贿赂的方式以阻止目击证人提供相关证词,或者通过谴责、利诱甚至威逼等手段来推动别人为自己提供虚假证言;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经被清点并要求当事人妥善保管的财产,以及擅自转移已经被司法机关冻结的财产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