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涉案者为未满十二周岁之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性侵害案件,则无需承受相关刑事责任;反之,倘若已经年满十二周岁但未满十四周岁,实施了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且导致他人死亡或使用极其残酷的手段致使他人重伤并留下严重残疾,情节极为恶劣,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严格审核批准后进行追诉的情况下,仍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但尚未达到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在触及法定的八类罪行时,亦须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