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某位个体蓄意将公有资金挪作用,无论是用于违法行为、营利性质之活动,亦或是大额挪用公款且未能于三个月内及时偿还,皆被视作为对挪用公款罪行的承担。然而,如若该人能坦诚其所犯罪行,且承认自己有罪,并且在案件发生之前已经归还了公款,这样便可能会得到从宽处理的机会。同样地,如果此人能够在案件发生之前便已悉数返还,而其情形又颇为轻微,从未发生过任何刑事犯罪记录,那么有可能会给予免除刑事处罚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