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部门享有对银行卡予以冻结的权力,但决定权基于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该银行卡持有者是否拖欠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或存在信用卡违约等情况;
然后,是否与其他相关方存有经济纷争,包括诉讼至法院之类的事务。当某个人因上述原因而面临司法程序时,警方可依据相关程序向法院提交请求冻结其银行账户资金的申请,并经过如下步骤获得批准:首先由负责案件的警务人员递交申请书;之后由受理案件的上级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批并提出支持冻结的建议;接着,办公室将对申请书进行审核,也需要提出相应的冻结意见;然后是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正式批准,表示同意执行此申请;
最后,警方会携带法律文书、单位介绍信以及警官证前往指定银行,由银行按照相关程序完成冻结账户的操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