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规定,若有人因醉酒影响自己操控能力或利用追逐竞驶、严重超载、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手段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并且这种行为对公共安全产生了潜在威胁与危害,便可被称为“危险驾驶罪”。
同时,所谓的“妨碍公务执法”,亦即“妨害公务罪”的官方定义为:任何人故意以使用暴力、恐吓手段等方式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定权力和职责执行职责的行为。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行为人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这两项罪名,根据相关司法程序,他们将会面临数罪并罚的严厉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