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房屋销售中的户籍事宜,实际上并不需要强制性地进行户口迁移。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原则上,作为出让方的您负有将户口迁出的责任。然而,在完成户口迁出之后,您仍可选择将其寄托于亲戚好友处或者纳入单位的集体户口中。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条文,
因此,并不能强制要求出卖方即刻执行户口迁出的程序。在此过程中,买卖双方应当共同商议达成共识,并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将此点明确写入合约的条款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住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