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儿童在校园内发生骨折事故时,需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方的责任进行合理界定。若校方未能切实履行其应有的教育与管理职责,从而导致学生受伤,那么无疑,校方将被认定为负有责任主体。其中包括学校设施存有安全隐患、教师疏于监管等诸多因素皆可构成关键证据。然而,如若该伤害系由儿童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引发,则校方可依法寻求减轻或免除其责任负担。若是由于其他儿童的过失行为所致,则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倘若校方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有效救援措施并及时通知家长,这也有助于减轻其所面临的法律责任压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