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商标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权益人因为侵权而遭受的直接及可量化实际经济损失为标准进行确定。然而如果实际损失不可准确衡量,也可将损害赔偿额设定为被告因侵权活动而获取的不正当利润作为基准加以衡量。此外,若权利人或者被告的实际损失或获利均无法精确计算,则可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适当倍数来合理地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对于故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者,其赔偿金额可在根据上述方法计算出的数额基础上,增加一倍至五倍之间予以确定。赔偿金额应包含权益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成本和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