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到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引发侵权纠纷,且裁决金额高达1万元人民币的案件,通常情形下,法院会勒令侵权方立即终止其侵权行为,并且有可能对其施加一定金额的罚款。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罚力度的大小,往往需要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一般而言,在这类案件中,法院所作出的处罚决定相较于其他类型的侵权案件而言,其力度相对较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