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事人在向法庭递交起诉状之际,须按规定预先支付诉讼费用。然在一些特定情形之中,亦有可能在法院接受案件并发送通告期限之内完成缴费义务。于此过程中,预先缴付诉讼费用是启动诉讼程序的一项关键环节。若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如数上交诉讼费用,则法庭可能视其为自动撤回诉讼而进行相应处理。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