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采用盗窃、贿赂、欺诈、胁迫以及电子侵入等不当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机密。例如,利用黑客技术非法入侵企事业单位的数据库,以此来获得商业机密信息。对前述违法行为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机密进行公开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如,在获取商业机密之后,将其泄露给竞争对手使用。违反保密义务或未遵守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机密的相关规定,擅自公开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自身所掌握的商业机密。例如,离职员工违反与原雇主签订的保密协议,擅自向外泄漏原雇主的商业机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