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原则上说,若您未在法院所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且经过法院提出书面催告之后仍然未能如期支付,就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自行撤销案件处理方式,而非直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
然而,倘若法院已经判定由您来承担相应诉讼费用,但您具备支付该款项的经济能力,却又故意拒绝支付,即便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然无法使您履行应尽的义务,那么在此情况下,您就极有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之中了。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