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离婚事务的时候,关于婚姻期间所欠下的债务问题,其是否需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最终仍需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和处理。若债务的产生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或是为了实现共同生产经营的目的,亦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均应承担起相应的还款责任。
然而,倘若能够证实债务是由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并且此笔债务已经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同时债权人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笔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就无须承担这笔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