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通常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是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期限这一重要条款并无任何提及;
其次是虽然有所约定,但却模糊不清,例如仅含糊地表示“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时”等类似表述。在此种情况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保证期限便显得尤为必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