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婚前屋舍产权登记于男方家长名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该房屋原则上并不被视为夫妇共有财产。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当事人往往无法就此套房产进行合法的分配。然而,若婚后夫妇双方共同承担了该房贷款的偿还责任,针对共同偿还贷款及因此产生的增值收益,便有权主张获得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