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离婚纠纷中涉及到的子女抚养问题,在特定情形之下法院有权进行妥善裁决和调整。例如,若直接负责照顾子女的一方由于罹患严重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无法承担起日常的照护责任,或者该方存在虐待儿童、未尽到应有的抚养义务等行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那么另一方便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