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侵犯商业秘密之刑事责任主体通常涵盖如下几类人群及组织机构:作为自然人的群体,诸如企业内部的全职员工以及外围工作人员;另一方面则是作为组织单位的群体,如各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群众性社会团体等等。在上述主体中,倘若其采用盗取、贿赂、威胁恐吓甚至其他违法手段获得了商业机密的权益人所持有的商业秘密,抑或公开、利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通过前述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从而对商业秘密的权益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那么他们便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