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特定场景下,当男方所产生之债务未得到女方的知情同意,且此笔债务并未应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开支、共同经营活动或非依赖夫妇双方共识的行为决策时,女方原则上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对于债务的具体性质以及其实际用途仍需进行深入分析与评估。若女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以证实上述情况,则有可能面临因举证不足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