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限,需根据案件所涉性质与审判流程的差异进行相应调整。通常情况下,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其审理得当的上限时间为20个自然日;若经判断可能被判决处以三年以上长期徒刑,则审理得当的上限时间可延长至1个半月。关于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判决,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之一的案件,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将审理得当的上限时间延长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仍需延长,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