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一房数卖”的复杂法律关系中,确认各买受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实施救济手段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若各位买受人均坚持要求实现房屋买卖之实际履行义务,那么在排除了涉及到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依法取得实际占有权以及首先支付全部房款这三个先后顺序来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对于未能获得上述优先权的其他买受人而言,他们可根据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条款,向出卖方追索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