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是禁止签订购房协议的。关于商品房预售,必须遵循以下法定的审批条件:
首先,开发商必须全面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纳义务,从而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其次,开发商还需持有由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再次,按照预售的商品房数量来计算,开发商投入到开发建设中的资金必须达到整个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且已经明确了施工进度以及竣工交付的具体日期;
最后,开发商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进行预售登记,并成功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