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如下:
1. 基本刑: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 加重处罚情节:
? 致人重伤: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致人重伤”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过失致人重伤,拘禁行为与重伤结果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殴打是对被害人身体的一种强制,侮辱是通过语言、文字、图画、动作等对被拘禁人的人格进行贬低、对他人名誉进行损害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殴打、侮辱不单独构成犯罪,如果单独构成犯罪则应数罪并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 转化犯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这种情况下不再定非法拘禁罪,而是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这要求暴力行为与伤残、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主观上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