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因房产拆迁引发的纷争,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以进行行政复议,或是依据法律法规,有权势地依法行使行政诉讼的权利。关于房产拆迁所滋生的各种纠纷,分别列举如下:首先是补偿标准的争议问题,这需要以县级或者省级以上行政单位为起始,采取初步的协商与调停措施予以处理;若在前面阶段无法达成共识,则需呈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亲自作出裁决。其次是关于补偿费用分配的纠纷,此类纠纷可归列为民事范畴,当事人皆可运用相关民事程序加以解决。再次是房产拆迁信息公开的纠纷现象,此类纠纷本质上属于行政争议的范畴,当事人有权通过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等途径来解决。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