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面对商品房烂尾而无法正常交付的情况时,业主可采取如下措施,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首先,与银行进行有效沟通并寻求妥善解决方案。业主有权利与银行进行洽谈,商定是否暂停偿还贷款。若双方最终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应协议,便可停止贷款。
其次,业主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业主与银行未能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业主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此类诉讼旨在解除了业主人身关系之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涉及其所购房产之抵押贷款合同。如经法院裁决解除上述协议,便能达到停止贷款的目的。
再次,可向政府相关部门寻求帮助。如果业主感到自身维权困难重重,他们也可向当地政府机构求援,寻求政府层面的协助和支持。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介入,协助解决房屋交付、贷款偿还等重要问题。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二十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