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此举措明显不合法。购房者与银行之间构成了贷款协议或合同,因此在房产项目搁置或失败时,银行通常情况下不需要负主要责任。然而,若因房屋烂尾等原因导致购房者擅自停止向银行支付还款,则属于履行贷款义务上的违约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建议购房者切勿自行停止还贷,而是应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