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期间,决定进行逮捕的司法机构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三方。而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七十九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若在该期限内发现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较低或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则必须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然而,此项法律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逮捕的决定权究竟归属于何方,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逮捕往往会在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环节中出现,且通常由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过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查后作出决定,或者由人民检察院直接作出决定,最终由人民法院来决定是否实施逮捕。因此,可以说逮捕的决定权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这三者之间进行了合理的分配,具体的决定权归属将取决于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以及具体的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