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关于对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者的决定,应由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予以颁发实施;而实际的执行环节则由公安机关全权承担。然而,本法规并未详细规定取保候审的书面确认事宜是否可以采用邮寄形式完成。然而,结合普通司法实务的经验来看,针对取保候审的相关决定,应当由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本人,或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均亲笔签署确认,这既是为了确保程序流程的公正性,同时也是对当事人知情权的尊重。因此,在无特殊情况或法律另行规定的前提下,取保候审的书面确认环节通常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场进行确认,我们并不推荐使用邮寄的方式来替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