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规定,若欲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被告人适用缓刑,则应具备如下三项必备要件:首先,罪犯必须具备真诚悔过的意愿和行动,具体表现包括承认犯罪事实、主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得到受害者的谅解。其次,罪犯不应存在再次犯罪的潜在风险,这主要是基于诸如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拥有稳定的职业及日常生活、严格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量。最后,罪犯还须满足缓刑制度所设定的其他法定条件,例如犯罪情节轻微、具备特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等等。在罪犯满足上述所有条件且法院判断其适用缓刑不会对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的前提下,法院有权依法作出缓刑判决。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仍需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