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诉案件的调解范围大体上是相对局限的。通常情况下,如刑事案件系由民间纷争引发且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及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有所规定,涉案被告可能面临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期的刑事处罚;或者说是除了渎职犯罪之外的其他可能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倘若该犯人真心深感忏悔,通过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表达诚挚歉意等途径赢得了受害者的谅解,并且受害者也愿意达成和解协议的话,那么双方当事人便有可能实现和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