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一般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若女方所背负之债务源于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开销,并且这些费用被用来支持夫妻共同的日常生活、共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源自于夫妻双方各自协商同意后决定采用的方式,那么这种情况很有可能被视为夫妻双方共享的债务责任,因此当夫妻离婚之时,两人都需要承担起共同偿还这笔债务的义务。
然而,若是女方因自身消费、赌博等非家庭开支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并且男方对此并不知情,同时也没有从中获益,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的债务会被认为属于女方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女方独自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