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合同的保全过程中,主要涉及到两种重要权益: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所谓的代位权,即是当债务人为满足自身利益需求,而未能充分行使其应得的权利,进而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带来实际损害时,债权人有权以自身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相关权利。
至于撤销权,则是当债务人采取某些行为,导致其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威胁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这些可能危及债权安全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