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商业机密的界定往往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准则:
首先是秘密性的合理性评估,亦即这些信息处于不为公众广泛知晓的状态;
其次是显著的商业价值,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实质性的经济利益;
最后则是权利人实施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以确保该等信息的安全。例如,某企业自主研发的独具特色的生产技术,尚未公之于众并且能够有效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而此种技术受到企业与雇员签署的保密协议的严格保护,由此便有可能被视为商业机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