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女方在婚姻期内并未存在任何明确的贷款事项,那么男方再行提出偿还欠款之诉求往往是不合乎情理的。在进行离婚前的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过程中,应始终秉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倘若男方坚持要求女方归还欠款,则需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实该款项确属债务性质,例如借款合同、银行交易记录等相关资料,同时需确保此项资金未曾被用于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所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