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土地行政诉讼的时效问题时,通常情况下,会自您知悉或理应知悉行政行为的作出之日起算,必须在之后的六个月内提出。若在此期间您已经向行政机构进行了行政复议的申请,但是对于复议决定仍然表示不满意并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将会被调整为十五天。
然而,若行政机关在做出抽象行政行为时,没有明确告知当事人告期的时间,那么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得知或者应该得知告期的起始点将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起诉期这一事实开始计算。不过,需要留意的是,尽管如此,根据法律规定,这类起诉期限的上限不得超过一年。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