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进行诉讼之前进行财产保全须符合如下条件:
首先,所在情形十分紧迫,若不在最短时间内启动保全程序,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必将遭受无法挽回之损。
其次,该项请求应由实质利益相关者提交申请,换言之,即与涉案事宜存有直接切身利益关联之人。
再者,申请人需提供相应担保,确保在因误判导致保全行为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之时,能获得充分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