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事宜,以及对子女抚养费用的分配问题,通常情况下,法律会结合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所承受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该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一般而言,对于拥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父母而言,他们需按照每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抚养费用;如果需要承担两名及以上子女的抚养责任,这个比例还可以适当地予以提升,但一般不宜超出月总收入的50%的范围。针对那些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家庭,抚养费用金额可以根据当年的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来衡量,并参照前述比例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