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并非所有的行政案都可通过和解方式解决。
然而,对于涉及到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根据特定法律、法规所依据的自由判断权行使的案件,是可以进行调解的。
至于其他类型的行政案件,总体上并不适宜采用调解办法来解决。调整个过程中需要遵循自愿、合法两大基本原则,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