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婚前财产于婚后的增值部分计算起来颇为复杂。一般而言,若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例如婚前购置的房产由于市场行情上扬而增值,此部分增值依旧归为婚前财产。
然而,倘若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增值是由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实施了经营、管理、投资等积极行为所造成的,那么该部分增值则有可能被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