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夫妻感情不和的情形下,若一方期望离婚而另一方持反对意见,那么希望离婚的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离婚案件的审理进程中,将依据夫妻感情是否真正破裂来做出裁决。倘若能够提供诸如长期分居、家庭暴力、婚外情等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可能性便相对较大。
然而,若证据不够充分,首次起诉时法院或许不会判决离婚,不过,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前提下,原告可于六个月之后再次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