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合同保全主要存在两种基本方法,即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指的是在债务人怠于对第三人行使自身所享有的权利,且该情形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至于撤销权,是在债务人实施致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