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主要涵盖如下几方面要素:
首先,必须确有商业秘密存在,具体而言,即是具有经济价值、尚未为广大社会大众所知晓而且已经实施了合理保护措施的技术或者经营性信息。在此基础上,不论是侵权人还是第三方都不得实施任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此类商业秘密的行为。
其次,作为侵权行为的另一个重要构成要件,侵权人必须具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事实作为前提,这种侵害行为可能表现为多种方式,如通过盗取、引诱、强迫等各种非法手段来获取商业机密。
此外,侵权人的行为还必须被认定为不正当的,这意味着其获取和利用商业秘密的过程中没有遵循正常的商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最后,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必须能够证明商业秘密的所有者因此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