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无配偶一方签署过书面放弃声明前,以任何形式赞同附加妻子姓名于对方单独所有之房屋上皆为可行。
然而,附加姓名之后,此项决定有可能改变房产所有权的本质特征。在此情况下,若要添加共有人的姓名,通常意味着各共有人对于所涉房产共享一定义务和责任限度内的产权份额。因此,对于这类事务,非常必要的是,夫妻双方需进行详细而深入地商议沟通,并详尽考虑可能牵连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