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案件里,主张感情破裂的一方往往负有举证责任。其能够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举证,例如提供另一方存在出轨、家暴、赌博等屡教不改恶习的相关证据,像报警记录、悔过书以及证人证言等均在此列。
此外,还可提供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且无和好可能的证据,诸如租房合同、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要是存在对方明确表达无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聊天记录或者书面材料,这些同样能够充当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