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政府部门查询:当政府机构为了案件办理的合法需求而前往罪犯信息注册机关查询相关犯罪信息时,后者应毫无保留地给予配合。
然而,该过程中仍需尊重法律规定,按照程序执行相关手续。
2.律师在从事犯罪记录调查中的权利辩护律师在依法行使其辩护职责期间,如果需要查询本案件中嫌疑人和被告的犯罪记录,应当得到准许。
3.普通公民对于犯罪记录查询的限制普通民众不得任意查询他人的犯罪记录信息。在确有必要查证他人的犯罪信息时,要依据信息管理机关的相关要求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主要涉及到查询目的),只有在经过严格审查并批准通过之后方可进行相关的犯罪记录查询工作。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